近日,一位较真的消费者在某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奶粉后发现,某知名品牌婴儿奶粉包装的配料表上,没有注明产品里所含的是何种成分的双歧杆菌,遂认定奶粉公司的经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一气之下将该超市和该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所购奶粉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认为“双歧杆菌”标示不明 要求退款并“以一罚十”
今年3月13日,付某在无锡北塘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10罐由上海某奶粉服务公司经销的一款1段乳蛋白部分水解婴儿配方奶粉(以下简称婴儿奶粉),共计3260元,这家超市为其开具了发票。
付某仔细观察奶粉罐上的标示,发现配料标示中写着:双歧杆菌(出厂时不少于100万CFU/g)。付某认为,根据我国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这个奶粉包装没有注明是何种“双歧杆菌”,所以这些奶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付某称,他所购的10罐奶粉全部给女儿吃光了。他认为,这些产品的销售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导致他和他的家人对身体健康忧心忡忡。随后,付某开始和该大型超市交涉,并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予以申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4月15日,北塘分局以被诉方不接受调解为由终止了调解。
纠纷陷入僵局 突现两份“监督函”
就在双方闹僵的期间,有关部门的两份监督函横空出世,给双方带来戏剧化的转折。5月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该函指出,如果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那么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商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很快,5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又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了《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识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上面写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第一份“监督函”让付某心里吃了一个定心丸,但很快出台的第二份“监督函”就让他高兴不起来了。尽管如此,付某觉得自己在和超市交涉的时候,这份文件尚未公布,因此超市和奶粉公司仍须承担销售不合法食品的后果。在工商部门申诉时,付某曾提出仅需超市退还购物款的调解方案,但仍遭拒绝。气愤之下,付某于8月30日将超市和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3260元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600元。
“职业打假人”身份遭质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超市辩称,他们出售的奶粉符合规定而且手续齐全,他们还质疑,付某是购买后再予索赔的专门人士,诉称“职业打假人”,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主体。
奶粉公司辩称,奶粉手续是齐全的,尽管产品的配料表上确实存在内容缺失,但是有关部门的发函已经说了这种类型的标识可以使用到2014年1月1日前,所以他们不属于违规经销。
两被告均要求驳回付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文件规定内容,超市和奶粉公司所销售的奶粉符合要求,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被告赢了官司,却被判承担诉讼费
但是,承办法官高鑫在案情调查中发现,用于食品添加的“双歧杆菌”有七种,在婴幼儿奶粉中也有“动物”与“乳”两种,奶粉罐标示确实有瑕疵,消费者确实应该享有知情权。在双方交涉的时候,“监督函”并未公布,被告方应该对自身标示所存在的不规范瑕疵清楚明了,但在整个争议过程中,超市和奶粉公司没有半点自省之处,对消费者的权利、对经销商品所存在的自身瑕疵持一种冷漠、消极、甚至对抗的态度。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请。但是,由于是被告的“傲慢”最终导致了案件诉讼,所以由被告方也就是超市和奶粉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335元,以示惩戒。
高鑫法官说,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菜篮子”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对所购食品的知情权。食品安全关系到你、我、他,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高鑫建议被告方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少一些霸气,多一份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