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安全需法律护航

中国妇女报
2013.11.15

10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近来,网购食品的兴起满足了人们不出家门就可尝遍全球美食的心愿。不过,目前网购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有瑕疵、质价不符的食品混杂其中,由此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而《送审稿》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规定很有必要。首先,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靠性导致网购食品诸多隐患的存在。绝大多数网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

其次,某些网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而且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无法追查。而规定了先行赔付则是给一人公司打了预防针。

至于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笔者建议食品监管部门应选择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进行培训,比如,指导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的方法;且利用这些网站的良好互动性传授给消费者必要的知识,如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以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然而,此法仅针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同时,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络并不是一个商家可以逃脱法律约束的平台,但凡在市场上销售食品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这很有必要。

当然,监管部门的监管之责也不可推诿。网站是网购食品发布信息最主要的途径,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导致的食品交易安全问题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通过建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禁止卖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自制、未经许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由于网络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由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还可以通过柔性监管的方式,大力引导行业自律。(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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