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意三国及欧盟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工作,以此增强各国和欧盟消费者的信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者运动不断发展,促进欧盟大市场的繁荣。在这方面,德、法、意及欧盟积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强化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完善风险评估和报警机制,大力推进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消费教育等,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德、法、意三国及欧盟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历史形成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特点,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特别是在欧盟成立后,其法律规定趋近统一,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早在20世纪初就制定了《民法典》,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内容详尽具体。又于2002年最新一次修订了《德国竞争法》,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情况作出了新的相关规定,并对“垃圾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手机发送接受人不希望收到的广告信息,否则,消费者有权投诉,并将受到法律保护。
法国和意大利分别于上世纪20年代和2005年颁布了《消费法典》,对过去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相对集中,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其范围包括了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消费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产品安全、上门销售、不公平合同、邮购、虚假宣传、旅游一揽子服务、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协会职能等,以及对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规范的要求,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整和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欧盟组织成立后,欧盟立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十分重视,尤其注重立法条款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作为德、法、意三国和欧盟其他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法律。欧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最早源于1997 年制定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该条约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的自身权利。之后,又针对欧盟各成员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和立法规定的不一致性,由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并在法律条款中明确了对消费者的退货与“悔约”权、食品与其他消费品的安全标准、邮购与网上购物、消费合同的公平、商品价格和信贷利率、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旅游服务与跨国消费纠纷解决等要求。“十条”原则成为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低标准”,各成员国还可以结合本国情况,将欧盟的立法规定转换为本国更严格的法律条文。
欧盟及各成员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统一性,在食品安全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欧洲“疯牛病”事件爆发以来,食品安全成为欧盟及各成员国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进展之快,推出的强制性法令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2001 年1月,欧盟发布食品安全问题的《白皮书》,其中超过80款的条文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1月28日,欧盟部长会议批准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EC178/2002食品安全法令,这项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法令,不仅规定了各成员国食品立法的总原则、总要求,而且还详细规范了食品市场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并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严格执行。还明确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局等机构,以承担起向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独立提供风险评估意见的职责。正是通过上述措施,一个覆盖整个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消费安全保护网络基本形成并日趋完善。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消费安全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在促进贸易增长和构建和谐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德、法、意三国及欧盟始终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消费安全作为整个市场监管的重点,通过完善执法体系和强化行政执法,规范经营者行为,调节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营造安全消费环境,从而正确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拉动消费需求,促进贸易增长和构建和谐市场。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执法体系比较健全。德国设立有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内设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农业、绿色基因工程等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省、市、州均设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共同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案件查处工作。法国的经济财政工业部是法国第一大部,内设有竞争、消费者事务与反欺诈总局,主要负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也是法国负责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在法国地方各大区和各省均设有相对应的专门机构,实行以地方领导为主,条条指导和管理为辅,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等工作。同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各大区和省按辖区负责,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农业部、卫生部三个部及其相应的地方机构实行分工监管,即:植物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及动物性产品从流通到消费环节,由经济财政工业部管理,动物性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部管理,动物性产品的卫生由卫生部监管。为避免监管空档和执法重叠,建立了检查协调机制,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以保障消费安全为重点,强化对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监管。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德、法、意三国及欧盟的消费者,对消费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关注的重点开始从食品安全向更广泛的服务领域消费安全延伸。因此,德、法、意三国及欧盟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保障消费安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点,强化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规范与安全的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和抽检,监督上市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以食品为重点的其他产品原料来源、成份构成、添加剂、包装物和标识,特别对初上市的食品还要对其卫生标准、微生物、污染源、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进行检查,确保上市食品和其他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对进口商品依据口岸检验后加贴的“EC”标识严格市场监督,对没有加贴“EC”标识的进口商品不得上市销售。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还建立健全了追溯机制和对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全程监管,特别是通过市场检查、风险评估、快速报警和严格追溯机制,形成了防范食品消费安全的有效机制。在不久前法国南部发生的“毒牛排”事件中,当相关部门和医院得知有人食用牛排中毒后,立即对消费者家庭进行调查,并查出中毒的原因是食用了从某超市购买的牛排所致,由此对超市立即检查,并追溯到牛排的加工厂、养牛场,按编码确认到具体的一头牛,最终查到原因是牛排运输途中污染所致。同时,由加工厂、超市根据销售记录进行“召回”,由执法部门监督处理。通过追溯机制和“链条”管理,从而有效地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与此同时,德、法、意三国更加重视消费安全的市场监管。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法国竞争、消费者事务与反欺诈总局,意大利生产活动部都把银行、保险、电信、民航、旅游、健康服务、网上购物、美容美发、家庭装修等服务领域,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公用服务领域,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市场监管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不公平合同、欺骗性销售、不兑现承诺、虚假广告、价实不符、消费纠纷等,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规范了服务领域的经营行为。通过市场监管执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安全,增强了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的信心,拉动了消费需求,消费对引导生产和促进产业,以及扩大贸易和发展经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坚持预防性原则,严格企业自律和责任制度,监督经营者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德、法、意三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中,始终坚持预防性原则,从事中、事后监管转向事前监管,超前防范。对某些产品或服务可能对消费者安全和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通过市场调查、风险评估、改进标准等采取一系列防范性措施,特别是通过立法严格企业自律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责任制度,并加以落实。德、法、意三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坚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特别在食品安全方面,第一位的责任首先是企业。从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流通企业分别对各自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产品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企业追溯机制,商品入市、召回、退市机制等,由市场执法部门监督落实,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自觉性,这对于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快速报警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现代网络手段
德、法、意三国及欧盟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把食品安全作为保障消费安全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快速报警机制,特别是防止并及时终止有危险的食品上市,把对消费者造成威胁的食品从市场上彻底清除,成为风险评估和报警机制的首要任务。德、法、意三国及欧盟先后分别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德国食品安全检测所、法国食品安全局等机构。这些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也不受任何利益方的制约,其风险研究和评估结果在上报欧盟委员会和本国政府供其决策的同时,还全部发表在其独立的网站上。而风险评估结果一旦得到确认,欧盟及各成员国的执法部门就会启动快速高效的报警网络,向消费者发出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目前,欧盟及德国和法国在风险评估项目确定方面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风险评估机构自己确定风险研究项目并展开研究,最后做出评估结论;二是受欧盟或本国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对特定的项目进行风险研究和评估。风险评估的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欧盟和本国法律设立的独立风险评估机构,如欧洲食品安全局、法国食品安全局等;另一种是隶属于行政监管与执法部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如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者事务与反欺诈总局所属的8个专业实验室。这两种风险评估方式和两类风险评估机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为有针对性的监管市场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当前,欧盟和德、法、意三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快速报警机制已经制度化,其特有的运作方式和相对独立的特点,有效地保证了其信息与评估结论的准确、公正和报警的快捷高效。这对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改进与整合,尤其是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消费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
德、法、意三国及欧盟把消费教育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正规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和责任。欧盟在布鲁塞尔总部设有消费者中心,建立了消费教育工作机制,向消费者宣传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介绍相关的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并编辑出版了包括消费政策、消费知识和消费权利在内的《消费手册》,向社会广大消费者进行广泛宣传,以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德、法、意三国消费教育已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教材之中,在大学设有消费教育专业;欧盟计划在2007 年在大学设立“消费者保护”硕士学位。这些措施旨在培养未来成熟的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业人才。与此同时,在广大生产经营者中开展消费教育更是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宣传产品安全和服务消费的发展趋势和品质要求,增强企业的自律能力和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以其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规范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欧盟还帮助成员国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市场执法人员进行消费教育和培训;法国规定相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需经过一年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依据,基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与技术等,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市场监管能力,更好地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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