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食品生产者不可任性 召回制考量履责能力

中国食品报
2015.03.19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又出新招,不安全食品召回有法可依。20153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9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最快24小时内启动召回。这可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是消费者的福音。

《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所谓不安全食品,即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另外,《办法》还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安全食品召回时限

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明确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相关处置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办法》规定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而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办法》规定了应当立即就地销毁。《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不得少于2年。

《办法》设定违反食品召回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以及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相关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食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员也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将考量企业履责能力

“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召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专家表示,“有些企业在迟缓召回后,仍坚称这一举措是‘换货’而不是‘召回’。例如20124月的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中,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可口可乐中,可口可乐公司承认操作失误并召回产品,但仍强调产品安全。”《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食品召回将考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履责能力。

食品召回后处置凸显科学性

“问题食品频频出现,谁对召回食品进行统一监管?召回后都是如何处置的?召回食品包括过期食品的流向问题是一个很大的漏洞,这些问题食品都流向哪儿了,做什么使用了?中国的消费者处于一个集体不知情的状态。” 恒天然问题食品发生后有专家曾经这样说过。而《办法》实施后将彻底解决这一消费者心中的隐痛,食品召回后处置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处置方式更加凸显了科学性。

食品召回制度正逐步迈向成熟

近年来,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措施愈加科学化、国际化。2014年“恒天然奶油被大肠杆菌污染事件”以及“亨氏米粉铅超标事件”发生后,食品监管部门会同企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后实施产品召回,未发生不良事故。《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走向成熟,意味着实施召回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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