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大事记

2012.11.1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大事记

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及时予以销毁。

2008年9月,全国多地发现数十例婴幼儿肾结石患者,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9月11日,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这也是公开报道中近年来我国为数不多的食品召回案例。

2009年公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征求意见稿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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