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联邦法院根据美国法律已经驳回原告索赔好时公司抢占某巧克力图标的诉讼。由Leon Khasin代理的诉讼案指控好时公司的产品的广告和标签所造成的误导行为违反了几项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加州北部圣何塞部门的联邦法官 Edward J. Davila裁定,该项指控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法案(1990年关于营养标签和教育法的修订案)中无效。
好时的论点是基于一项关于不能施行除了美国政府规定以外的联邦法律,并且该公司还指出了2012年美国法院的立案中第九次上诉的案例(POM Wonderful LLC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但是最终,这些论点没能说服法院。
法官写道:“在这起法案中,原告提起诉讼并无执行联邦法律。相反的,原告的诉讼是基于平行州法律中描述FDCA和的NLEA的相关条例。 原告的多重索赔是建立在州法律基础之上的,如在谢尔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法,其中规定了类似的标签要求;如果是不相同的标签,要求在FDCA和NLEA条例的共同管理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拒绝判定抢占私人标签的说法。 Davila法官也拒绝了好时的论点(Khasin缺乏相关法律的例证),然而他在11月9日的裁决不会使好时陷入完全惨败的境地。 在这件案例中,根据州和联邦法律,一些违反承诺的索赔申请并未被采纳。 在诉讼中的一些指控中对好时使用违法的抗氧化剂进行索赔,因其不符合巧克力和可可产品的标准,且忽视了在其产品标签中使用的成分的常用的或一般性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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