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强制险 已具可行性

转载自“经济日报”
2013.10.31

目前,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的48家餐饮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此举标志着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令民众深感忧虑。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政府严格监管、法律予以制裁,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被业界长期呼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还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益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对食品企业而言,因食品安全引起的赔偿责任会极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而食品责任保险能够弥补企业的一定损失。强制保险还可以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有效强化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及约束机制,促使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对保险业而言,责任保险则丰富了保险市场,使保险业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对政府而言,责任保险能减轻政府善后负担,也可更高效地处理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五成,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推行多年,但企业投保率不足一成,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违法成本低、公民维权意识弱、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不健全导致险种设计难等。

笔者认为,当前,着手强制推行责任保险,保障食品安全,已具备可行性。首先,《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特别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的深化,相关责任的界定会逐渐程序化、规范化,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构筑起必备的法制环境。其次,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经验,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参照。

此外,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激发了消费者的寻求保障的动力,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规模已经扩大。公众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更快更深入地推广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商业化、有效率的风险转移手段,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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