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购售过期食品 10倍赔偿

法制晚报
2013.11.13

因销售过期食品,乐购被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大兴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维权案件。

20129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26个单价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还买了9根单价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两种商品共花费634.1元。

沈先生起诉说,他没想到,这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7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74日,保质期也是60天。他买的时候,梅花肉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已经过期两天。沈先生要求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赔偿10倍的购物款共计6341元并退货。

乐购公司辩称,沈先生购买的火腿肠数量巨大,脱离了消费行为。

普通消费者很少购买数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肠。该公司认为,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产品以后所受到的伤害证据,因此其主张10倍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乐购黄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总公司一致。

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311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部门认为乐购黄村公司于20129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对乐购黄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经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乐购黄村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1元,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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